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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管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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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法的规制机制 1、调整相关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和机构设置,重点规制抽象行政垄断。 首先在我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常设性的专门的反垄断委员会,赋予其撤消各级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对于涉及一个省内的县、市、区之间的抽象行政垄断,有本省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撤消。对于涉及不同省的抽象行政垄断由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撤消。原有的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关系,比如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消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变。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消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如有争议,可以由上级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裁决。调整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垄断等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既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的深入,审判经验的积累,审判水平的稳步提高。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呼吁我国应尽快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就为抽象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提供了顺畅的审判救济途径。这种设计可以跳出规范一种行为就立一种法,成立一套行政管理机关的思维模式。因为我国的行政机构已经过于庞大,财政已不堪重负,我们现在正致力于精简机构。这种救济方式可有效地消除以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行政垄断。 2、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为行政垄断的认定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从发达国家规制行政垄断的经验看,只有颁布《反垄断法》,才能有效的规制垄断现象,创造一个有效的竞争秩序。颁布反垄断法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谋求在构成市场的事业者之间实现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2] 参与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在竞争的过程中,不论竞争中所有制的性质、经营规模大小、技术力量的高低等,都应一视同仁。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同的市场义务,而不能通过行政干预使一方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使平等竞争无法实现。 将行政垄断放在《反垄断法》中规制可以有效的预防政府从事行政垄断行为。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考虑,依法控制垄断形成远较垄断形成危害后拆散它更为节省社会成本,并将大大减少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20世纪的标志“是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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