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针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要求提出书面答复,交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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