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