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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铅笔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说明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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