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试用员工到岗后的一周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成绩优秀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2、 试用期内,公司和试用员工双方可随时解约。
3、 不满三日解约的试用员工,公司不发工资;三日以上的按工作时间发试用期工资。
4、 试用员工报到时,应向综合办公室缴验下列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 学历证明原件;
③ 职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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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本人人事档案,存放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太科公司帐户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规定,只接收北京市城镇户口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二类为员工在本公司的档案,存放于综合办公室。
2、 归档范围为员工个人的各种存档材料和在公司各项
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与公司关系很密切的文件材料。
3、 公司根据员工的意愿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委托存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