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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塔桅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塔桅钢结构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塔桅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容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塔桅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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