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 家:后街男人
所属分类: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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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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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杰出的哲学家,他的政体论在西方宪法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时至今日,学界对他的政体论的研究要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么观点多有偏颇,都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问题。本文不揣浅陋,拟从政体优劣论、政体要素论和政体变革论等三个方面对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进行重新解读,以期更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问题,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政体优劣论 政体优劣论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分为六种类型:(1) 君主政体(王制);(2)贵族政体;(3)共和政体;(4)僭主政体;(5)寡头政体;(6)平民政体。他认为,衡量政体的优劣,不是看它采取君主政体,或平民政体,而是看它是否具有追求善业的目的。每个城邦可以根据社会条件,采取一定的政体,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这种法律的正义应该与追求善业的目的相一致。 “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个超人。”[1]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是他在考察城邦的形成过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由于人类天性要过城邦生活,因此,城邦的产生完全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从男女两性结合组成家庭(城邦的细胞单位),到若干家庭组成村坊,最后由若干村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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