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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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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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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保险公司、银行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一半以上,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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