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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多多高对“公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的说明
人类对公债的认识经历了这样的阶段:资本主义早期要求财政平衡,不得在财政中列赤字。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1]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经济危机影响,国家开始大规模干预经济,尤其是新增了许多任务,如保障充分就业和景气政策、给付社会福利、提供公共建设等等。为兑现政府对纳税人的承诺,国家便只有大规模举债。但随着“税收国家”成为“债务国家”,新的问题又源源而来,“财政稳健主义”有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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