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 家:西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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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人报名表; (六)投标公函及附件; (七)经备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评标会议纪要、评委选票、专家评审意见表; (十)废标情况说明; (十一)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二)招标代理合同(如有); (十三)参加答疑、开标、评标会的人员签到表; (十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上(四)至(十四)项内容,应装订成册,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封面;第(三)项内容经备案的,不再提供。 第三十五条(评审结果的公示):对于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项目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在招标信息网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收集与设计招标有关各方的公正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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