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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gry对“塑造企业个性与美感的法宝 ”的说明
良好的形象一旦树立起来,它的作用对产品来讲,与有形产品一样重要。
我国生产的一种高质量的皮鞋每双只能卖100 多元左右,而意大利生产的“老
人头”牌皮鞋与其质量相当,但售价都高出八倍以上;我国电视产品质量不
低于日本“松下”、“日立”的彩电,其卖价仅为对方的一半。而对企业来
讲,形象的作用有时会远远超过企业本身有形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它将
成为企业效益的源泉。一个名牌企业的形象价值有时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但
却是真实存在的:“万宝路”香烟价值200 亿美元,“可口可乐”竟高达244
亿美元!这实在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
目前,在我国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中,已经把企业的商标、名称、形象
等内容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就是说,企业形象的有形价值已得
到我国社会的肯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形象进行保护主要依靠商标法。企业标识或产品标识
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便成为注册商标,由国家商标法进行保护。
如四通公司在1985 年设计出企业标识隶书“四通”和标徽后,便于1987 年
和1988 年分别注册为商标,鉴于这两个商标后申请注册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计
算机,1991 年又在几乎所有类别的产品范围内,以这两个标识的各种变形申
请了八个商标的注册,以防被别的厂家盗用。此外,版权法也能对企业标识
进行保护。
但是,由于商标法以产品范围注册,别的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互混用,
商标法对此便无能为力了,同名同姓的企业太多,使公众容易混淆,也不利
于企业塑造形象。例如,我国以“长城”命名的企业不下二百个,公众往往
不能区分,如以为1993 年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社会集资的长城机电公司是著
名的长城计算机公司的子公司,结果使长城计算机公司的企业形象大为损
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此为武器,防止自己的名称被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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